(2008)博民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献国与李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献国,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博民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李献国。被执行人:李国。本院在执行李献国与李国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指令由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日作出的(2010)淄民再终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博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及(2008)淄民三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树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