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博民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献国与李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献国,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博民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李献国。被执行人:李国。本院在执行李献国与李国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指令由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日作出的(2010)淄民再终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博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及(2008)淄民三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树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