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执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湖北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富源县营上镇海扎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保10-1号申请人湖北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煤机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江海,湖北煤机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富源县营上镇海扎煤矿(以下简称海扎煤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计泽勇。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6)鄂1202执保10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湖北煤机公司申请撤回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海扎煤矿存款5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梁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