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605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孙桂敏与孟宪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敏,孟宪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05民初655号原告孙桂敏。委托代理人辛延华,系白山市江源区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宪政。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桂敏诉被告孟宪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春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辛延华、被告孟宪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桂敏诉称:2015年2月1日,被告孟宪政向原告孙桂敏借款37000元,至原告起诉时,被告没有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37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孟宪政辩称:欠条是婚内打的,原、被告2012年结婚,2015年冬天离的婚;结婚3年,到后来原告找毛病,不愿意和被告过日子了,被告为了哄原告高兴,给原告打了欠条,那些钱是在婚内共同花的;打欠条时,原告说打条就跟原告继续过日子,被告说如果离婚的话,欠条作废,原告也同意了;一个多月后,原告起诉离婚了;原告这种行为是一种欺骗;被告不存在欠原告钱的事实,也不同意偿还这笔钱;被告工资每月最少5000元,最多16000元每月,不可能存在跟原告借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9月17日经江源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5年2月1日,被告孟宪政向原告孙桂敏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条欠孙桂敏人民币37000元整(叁万柒仟元整)孟宪政2015.2.1”2016年1月14日,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605民初117号民事判决,判决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根据本院(2016)吉0605民初117号民事判决已经查明的事实,被告孟宪政对原告孙桂敏出具的欠条并无异议。被告辩称欠款事实并不存在,其出具欠条是受到原告的欺骗,该主张明显与(2016)吉0605民初117号庭审时被告自认的事实相矛盾,且被告对该项主张并无足够的证据佐证,对被告的答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宪政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孙桂敏欠款3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3元(原告已交纳363元),由被告孟宪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春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玉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