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3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白某某、邝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邝某某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3刑初115号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某,男,196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15年12月23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1月7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1月19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恩泽,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邝某某,男,1965年7月16��出生,汉族。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15年12月23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1月7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2月6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邝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令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恩泽、被告人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2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邝某某在商水县魏集镇位向朋家楼顶搭建彩钢棚时,因原盖房用的立杆固定缆绳碍事,便将固定缆绳解开,施工完毕后未将缆绳系牢,造成立杆歪倒,将路过此处的被害人苏某砸伤致死、被害人位孝杰砸致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邝某某的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请求依法惩处;鉴于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苏某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意见:被告人白某某没有违法记录,且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白某某适用缓刑。被告人邝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2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邝某某在商水县魏集镇位向朋家楼顶搭建彩钢棚时,因原盖房用的立杆固定缆绳碍事,便将固定缆绳解开,施��完毕后未将缆绳系牢,造成立杆歪倒,将路过此处的被害人苏某砸伤致死、被害人位孝杰砸致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白某某、邝某某与被害人苏某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苏某家属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照片等;2、证人陈某的证言:我们上房顶蓬瓦钢管的时候,嫌那根绑立杆的缆绳碍事,邝某某就把那根缆绳解开了,缆绳就松在二楼平台上面,在我们干活期间那根立杆好好的,解开和没解开的时候一样。干活的就白某某、邝某某和我俺三个。12点多了,主家来叫我们一块去吃饭,因为我在彩钢棚上面,等我顺着梯子下到二楼平台上面时,他们两个都已经下楼了。我当时看见缆绳好像被谁往南边拉了,不在东边墙根上。我顺着南边的楼���口下楼时,也没有注意绑没有绑缆绳。3、证人魏某甲的证言:2015年12月22日中午,我们添饭的第一轮刚吃了饭,还有几桌客没有吃。苏某和王某甲说到位孝杰家坐坐。我就送他们到我门口北边就回来安排第二轮吃饭。我还没有安排妥当,就听到北边有人喊“救人呀”,我跑到北边一看,见苏某的头被立杆砸烂了,位孝杰的头有个大口子,还流着血。我随后就叫人推车送位孝杰到卫生院。苏某当时就不行了,王某甲一直哭。我当时也没有注意那根拉线,等我到后,他们几个边上都围着人,我立即就报警,组织人进行抢救。那根立杆就是位向朋家干活的立杆。4、证人位向朋的证言:是白某某领着邝某某和另外一个我不认识的人在我们家二楼盖几间彩钢棚。我与白某某他们之间只是认识,不熟。我们是2015年12月19日把彩钢板用我们家盖房子顶杆吊到二楼的阳台上面,吊��后,中间停一天没有干活;我南北方向放置彩钢板,不解顶杆的西边拉线,能操作,一点事也不碍。今天上午12点多,我在魏集街忙了生意后,就回家到老宅看看他们几个安装彩钢棚的情况。我到二楼顶上面看安装的差不多了,就叫他们到街上吃个饭。顶杆西边的拉线被解没有,我不懂,也没有注意这事。下楼是谁先谁后,是从哪个楼梯口下楼来的,我记不住了。白某某他们在我们家施工安装时,我们两口在魏集街上面忙生意,没有到场。我所使用的顶杆是我老亲戚谭广鹏(谭国顺)他们那一帮子干活的。5、证人魏某乙的证言:我与苏某、她丈夫王某甲、位孝杰和魏某甲都认识十几年了。2015年12月22日上午,我和苏某,她丈夫王某甲、位孝杰等人到魏某甲家添饭,吃了饭后,苏某他们说到位孝杰家坐坐,我们四个就从魏某甲家出来了。走到位向朋家那儿就“咕咚”���下就出事了。我和王某甲并排在他们前面走,苏某和位孝杰并排在我们后面跟。苏某在王某甲的身后有一步多点,位孝杰在我身后也有一步远。那边我见有搅拌机和沙子,没有看见有人在那。我听到王某甲哭“我的妈呀”时,我往东扭脸,也没有看见路东有人。等我看见是立杆砸住苏某和位孝杰后,我跳到东边,抱着立杆从苏某头上抱开时,看见苏某的头碎了;位孝杰的头皮被扒掉一块,有个大口子,流好多的血。我随后就喊人快来帮忙,魏某甲他们都跑过来了。我吓得两腿打颤,王某甲趴在他妻子身上也哭晕了。我见苏某的头被砸爆了,在一边歪着,那立杆还在苏某身上压着。我跳到东边杆子头那儿,把立杆抱起来,王某甲才把他妻子往一边拉拉。那时,我见魏某丙已经抱住位孝杰的头,叫人赶紧来救人。随后他们就把位孝杰送卫生院了。6、证人谭某的证言:���们给位向朋家盖房子,具体时间我记不住,是从收了秋开始干的,总共有三四个月了。所说的顶杆我们叫它立杆或独杆,是一根直径有十几厘米,长有七米多的直钢管做成。钢管底部焊有一个圆盘做底座,顶部焊有一个固定的定滑轮,来回上下运东西和三个焊好的用来拴绳固定的鼻子,三根绳我们叫它风绳,我们把风绳按照标准固定在三个方向上,把立杆立起来。我们在立立杆时没有啥标准,我们就依据焊好的鼻子和盖房时房间高度。一般是靠墙方向得留有一个架子车的宽度,我们利用架子车靠定滑轮来上下往二楼运料。那三根风绳分别固定在三个方向上使我们的立杆不倒,上下运货方便。我们在给位向朋家盖房子时使用的立杆是我、谭广朋、王海关等人合伙买的。在给位向朋家盖房子时是苏安民操作立杆的。去掉任何一根风绳,立杆就会倒下来,不管干活。我��在位向朋的二楼顶东边留有一个口子用来上下东西,西边那根风绳东头头在立杆头上用钩子挂着,西头绑在彩钢房中间窗户下面的一个空里面,风绳在窗户里面用一个木头棍绑住风绳,不让风绳动,固定很牢固。位向朋在二楼上面建彩钢棚,我知道这事。因为我们已经把二楼上面的小房间都粉刷结束了。他找谁干我不知道。啥时间干我也不知道。我们建一楼不需要用立杆,在二楼开始建时,我们先把立杆竖起来靠在墙上,而后在固定下面的立杆座,拉风绳使立杆调整好方位,再各自固定好。固定好后,立杆下面距离墙要远点,上面距离墙近点,使立杆向墙的方向倾斜,有一定的倾斜度,便于架子车上下运东西。我们干活的人一放工就各自回家了,留下的东西一般都是房东看管。我们就立杆、竹把和一个打灰锅,其他的东西都是房东的。我们在与房东位向朋施工建房时,没有签订协议,我们建好一层收一层的钱,没有啥协议。我们在安全保险方面也没有签订协议。7、证人王某乙的证言:是我和谭广朋、谭某商量合伙后,我们好多的伙计都同意后自办的。我负责管理像搅拌机、上料机和竹把等物件。上料机有钢管、电机、倒正开关和钢丝绳组成。在苏安民操作之前是我操作的,现在给位向朋家盖房子时是他操作的。我们农村人都是看人家操作过,没有正规的学习,但都知道操作和使用规定。我们都没有建筑许可证或安全许可证,农村人都是这样。给他们干活安装时,我当时有事不在场,是谭某组织安装的。那安全是绝对的安全。我在位向朋家干过一段时间。上料机底部放在两个断楼板上面为了提升高度,再在断楼板上面放一个沙包防止上料机打滑,而后才把上料机的底盘放在沙包中间,固定好下面的立杆座,拉风绳使立杆调整好方位,东边的两根风绳用钢筋夯地下固定,西边的风绳绑在他们二楼上面的墙上,从一个孔中间穿过去后,用一根木头棒拌着,这些我都看,先检查这些安全问题。就是有上料的小车缆绳断后,把小车摔坏,但杆子绝对不会歪。我们都是农民,临时碰班子搞建筑,也没有啥证。我们跟位向朋家建房时,没有签订安全协议。8、证人王某甲的证言:2015年12月22日中午一点左右,我们从朋友魏某甲家吃饭后正北走,一家建房的立杆突然倒了,我还不知道咋回事,听到咚的一声,再扭头看时,我妻子和位孝杰已经在地上躺着,我妻子头流血,脑浆喷的周围都是,我吓蒙了,就哭昏了。9、证人魏某丙的证言:我当时在现场送客,邻居位向朋家顶杆歪了,砸住苏某的头了,脑子都出来了,位孝杰的头也被砸流血了。10证人周爱红的证言:我家盖房子,项城的老白领人干的,我���时不知道,听人说出事了,我就回家看,见一个女的在地上躺着,后来听老白说是他们把缆绳解了,顶杆歪倒才砸住人的。11、被害人位孝杰的陈述:2015年12月22日中午,我和王某甲、苏某夫妇等朋友一块到位振华家贺喜,午饭后一点左右,我和王某甲、苏某、魏新民(八字胡)一块出来往北走,我西边是苏某,记不清谁在前在后,我们走到位向朋家新建的楼房南边点,只顾着说话,也没注意啥,就不知道了,等我醒来人都在县医院里了。我们在大路中间靠西的位置,因为那大路宽,东边路边有他们家建房用的搅拌机。我头上有个口子,内有淤血,颈椎骨折了。是否有人拉立杆的风绳或在那玩耍我没有注意。9、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我们在魏向鹏家干活时,把绑绳给解开后,出事了。解开的立杆缆绳是我们三个人集体决定的,那根缆绳碍事,我忘了谁解开的,我们走的时候那根缆绳我们绑住了,绑的不牢固,绑完缆绳我们就吃饭去了。正吃着饭听说出事了,杆子碰着人了。我们今天上午去位向朋家给他搭活动房,我们上去送活动板的时候看见那根缆绳有点碍事,我们就商量把缆绳给他解开,我们一个人拉住缆绳,两个人解开缆绳,解开后我们就开始干活,在我们干活期间也没有出现啥问题,我们干到12点半去吃的饭,走的时候我们把缆绳又绑住了,绑的不牢固,就在楼梯口挽了一下,我们就走了。当时就我们三个干活的在场。我们去的时候那根缆绳在窗户上绑着。我们从位向朋家干完活,房子的主家让我们去吃饭,我们骑着电车就走了。我们走时,没有人提醒我要把缆绳绑住,现场就我们三个。10、被告人邝某某的供述:上午9点多,我们老板白某某给我打电话叫我还到村民位向朋家楼上上彩钢棚,我和陈某就跟老板白某某��块到位向朋家去了,他包的位向朋家的彩钢棚上板,说给我一天开一百块钱工钱,我就开始跟着他干。主体两层楼房基本完工,墙都垒好了。二楼顶上面南北向靠西建有三米宽的彩钢房。我们现在刚盖好顶,还没有完全固定好。二楼顶东边留有一个口子,旁边有一架立杆来往楼上运东西,一条缆绳东头绑在立杆头上,西头绑在彩钢房中间窗户下面的一个空里面,缆绳从窗户上面绕过来后用铁钩子挂着,窗户里面那个口用一个木头塞子填住缆绳,不让缆绳动。我们上去时,缆绳东西方向在窗户上面绑着,上彩钢棚板子刚好在缆绳的下面放着,不方便。我们老板白某某就叫我把缆绳给解开松点。我就到那窗户里面把木头塞子拔掉后,把缆绳松了,松的是立杆西边的那根缆绳,另外的两根在位向朋家东边的路边上。当时那立杆往西靠墙边歪着,老板想着不碍事,就叫我松缆绳了。中午12点左右,位向朋叫我们一块到魏集街上面吃饭,我们都一块走了。走时,楼东边的立杆还在那立着,我们走后,没有人提醒要把缆绳绑住。我们都没有吭声,也没有人绑那缆绳。我们都走了。11、鉴定意见:苏某的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一份、位孝杰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1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邝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白某某、邝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白某某、邝某某系初犯,庭审中自愿认罪,且民事赔偿部分已与被害人苏某的家属��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邝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郝春香审���员袁艳秋审判员 梁 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