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更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赵尚军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87号罪犯赵尚军,绰号“小飞”,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赵尚军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1年8月5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吸毒,于2012年4月13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又因吸毒,于2013年3月25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以(2013)射刑初字第019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尚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外协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获得“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赵尚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尚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赵尚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尚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