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722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连良、张以新、贾玉栋与张九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良,张以新,贾玉栋,张九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22民初605号原告:李连良。原告:张以新。原告:贾玉栋。被告:张九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良、张以新、贾玉栋与被告张九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连良、张以新、贾玉栋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对被告张九松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连良、张以新、贾玉栋以被告张九松同意付款,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良、张以新、贾玉栋撤回对被告张九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连良、张以新、贾玉栋负担。审判员 王利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振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