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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1624号原告张某,女,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罗某,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