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2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1624号原告张某,女,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罗某,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