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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行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霍邱县潘集镇李岗村民委员会与霍邱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邱县潘集镇李岗村民委员会,霍邱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5行初41号原告霍邱县潘集镇李岗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廉怀立,该村村长。委托代理人贾本奎,该村村民。委托代理人陈斌,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邱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段贤柱,该县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霍邱县潘集镇李岗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霍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霍邱县潘集镇李岗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霍邱县人民政府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霍邱县潘集镇李岗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邱县潘集镇李岗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霍邱县潘集镇李岗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长 颜 凯审判员 张西湖审判员 刘莹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世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