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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秦普英诉谭初举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普英,谭初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21号申请执行人秦普英,女,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被执行人谭初举,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秦普英申请谭初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商初字第276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谭初举应支付申请人秦普英案款50000.0元,承担执行费6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谭初举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黑0202执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逊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