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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行终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广州豪苑酒店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豪苑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何才万,何明太,何小芳,谭成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行终1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豪苑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利妙坤,该公司财务主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陈孝安,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杨秦,该局局长。原审第三人:何才万,男,汉族,住湖南省道县。原审第三人:何明太,男,汉族,住湖南省道县。原审第三人:何小芳,女,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原审第三人:谭成夯,女,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上诉人广州豪苑酒店有限公司因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行初字第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豪苑酒店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协商和解、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豪苑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豪苑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广州豪苑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 军审 判 员  丁 玮代理审判员  余树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碧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