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5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潘楠与何沛达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楠,何沛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5388号申请人潘楠,女,1981年10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何沛达,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职业不详。公民身份号码:×××。潘楠与何沛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2015)石民(商)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审结,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何沛达给付案款人民币7.4万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何沛达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此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东民审 判 员 赵 伟代理审判员 付晓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常 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