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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01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孔智慧与王良云应收账款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智慧,王良云

案由

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01民初490号原告孔智慧。被告王良云。原告孔智慧诉被告王良云应收账款质权纠纷一案,原告孔智慧以与被告王良云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孔智慧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智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孔智慧负担。审判员  何世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亚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