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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特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特00297号申请人:吴海根。申请人:陈联军。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吴海根、陈联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杜小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6年4月12日,申请人吴海根与停车收费员即申请人陈联军因停车费问题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扭打,致使陈联军嘴唇及脖子部位受伤。为此,双方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6年4月12日经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江南派出所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吴海根于2016年5月2日前赔偿申请人陈联军医药费等一切费用共计150元;二、申请人陈联军放弃伤势鉴定,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等规定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小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庾寒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