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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赵云霞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赵云霞,梁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7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赵云霞,女。被执行人梁涛,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请执行赵云霞、梁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315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赵云霞、梁涛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建设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云霞、梁涛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申请人欠款的义务,本院在执行期间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赵云霞、梁涛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赵云霞、梁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315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发现被执行人赵云霞、梁涛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卫东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思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