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5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江苏梽木制衣有限公司与上海威士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梽木制衣有限公司,上海威士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5117号原告江苏梽木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强。委托代理人王平。被告上海威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塘浜路68号309室。法定代表人吕立毅。原告江苏梽木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威士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威士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梽木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江苏梽木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程家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 悦书 记 员 沙 莎书 记 员 孟庆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