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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王天中与南召县城郊供销合作社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中,南召县城郊供销合作社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民初176号原告王天中,男,生于1965年8月21日,汉族,住南召县。委托代理人王俊朝,南召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召县城郊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光超,任主任。地址南召县城关人民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176400809。委托代理人陈铁,系该单位职工。原告王天中与被告南召县城郊供销合作社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段延中审判员  吴丰成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