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1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汤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某,汤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1执187号申请执行人方某某。被执行人汤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塔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36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不能主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汤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金塔县支行账户内存款40107元至金塔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田志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