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毛某、翁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翁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1刑初53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翁某甲,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6)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翁某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梁延敏、被告人毛某、翁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至2016年3月17日期间,被告人毛某、翁某甲结伙在本市阳明街道方桥村翁王某号自己家中摆放自动麻将桌,为赵某、翁某乙、董某、阎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进行“冲击麻将”形式的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毛某、翁某甲被本市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扣了作案工具自动麻将桌2张、扑克牌4副、头钿人民币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翁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照片说明、浙江省预收(暂扣)款票据、宁波市暂扣物品专用票据、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证人赵某、翁某乙、董某、阎某、翁某丙、徐某甲、徐某乙、翁某丁证言,检查证及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翁某甲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毛某、翁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又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毛某、翁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均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毛某、翁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翁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零五十元,上缴国库(其中已扣押部分由原扣押单位余姚市公安局负责上缴);作案工具自动麻将桌二张、扑克牌四副,均予以没收(由原扣押单位余姚市公安局负责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施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