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4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蓝碧仁与刘光富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碧仁,刘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460-1号申请执行人蓝碧仁,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刘光富,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杭县人民法院(2013)杭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刘光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光富立即承担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刘光富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光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光富的银行存款5991元及利息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代理审判员 温新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清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