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刑更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徐立峰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刑更390号罪犯徐立峰(别名徐忱),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满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服刑。内蒙古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日作出(2009)兴中法刑再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立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2年减刑6个月;2014年减刑9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6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于2016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经鉴定为病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于2013年5月至2015年8月记功5次。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本院认为,罪犯徐立峰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系病犯,民事赔偿未履行,执行机关建议的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立峰的刑期减去余刑(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10月6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宏楠审判员 吴 波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