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春华与乳山市凯利尔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华,乳山市凯利尔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1624号原告王春华。被告乳山市凯利尔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深圳路108号。法定代表人于丽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华与被告乳山市凯利尔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元(原告已预交262元),由原告王春华负担。审判员 姜 玲二〇一六年��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纯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