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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4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吕铭基、吕小燕与任荣帮、侯文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铭基,吕小燕,任荣帮,侯文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4民初1235号原告吕铭基,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告吕小燕,女,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委托代理人白宝泉,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荣帮,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告侯文连,女,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本院在审理吕铭基、吕小燕与任荣帮、侯文连关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铭基、吕小燕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铭基、吕小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瑞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蹇京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