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孙世国与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世国,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05行初13号原告孙世国。委托代理人邢艳惠。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书伟,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程双龙。原告孙世国诉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为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原告孙世国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世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世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孙世国承担。审 判 长 张通通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人民陪审员 孟亚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