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与陈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496号原告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于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龙,上海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红,女,1970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原告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在预缴期内未预缴诉讼费又不提出缓缴申请,应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益美芳人民陪审员 杨德新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