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甘某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1刑初14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甘某某,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小学文化,务农。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足检刑诉(2016)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某某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曹某某欠黄某甲(已判刑)、熊某甲(已判刑)的高利借款。2014年12月25日,黄某甲获悉曹某某将于当晚从北京乘飞机到达重庆江北机场的信息后,与熊某甲商定,邀约他人前往江北机场守候曹某某。当日晚,黄某甲邀约甘某某、黄某乙(已判刑)、鄢某某(已判刑)驾车从重庆市大足区赶到江北机场,熊某甲邀约胡某某(已判刑)乘飞机从昆明赶到江北机场。2014年12月26日凌晨0时许,黄某甲、黄某乙、胡某某、鄢某某、甘某某在江北机场国内到达6号出口发现曹某某和蒋某某后,强行将曹某某挟持至对面停车场。等候于此的熊某甲见到曹某某后决定将曹某某带回大足,并调配乘车人员。熊某甲安排甘某某同自己乘坐鄢某某驾驶的汽车,指定黄某甲、黄某乙看守曹某某,乘坐胡某某驾驶的汽车。在返回大足的路途中,因黄某甲已在重庆市大足区某大酒店预定了房间,熊某甲与黄某甲通过电话商定,将曹某某带至某大酒店。凌晨1时许,黄某甲、黄某乙以及胡某某将曹某某带至某大酒店某号房间,并对其进行了殴打。甘某某、熊某甲、鄢某某到达该房间后,甘某某、熊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鄢某某又对曹某某进行了殴打。后熊某甲、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强迫曹某某出具了一张借款140万元的借条,并要求其筹钱还债。凌晨3时许,熊某甲安排黄某甲等人看守曹某某后,同胡某某离开某大酒店。不久后,甘某某也离开某大酒店。凌晨5时许,甘某某买来早餐并继续看守曹某某,鄢某某则离开某大酒店。当日中午,熊某甲和胡某某先后来到某大酒店某房间了解曹某某筹款情况。午饭后,熊某甲离开某大酒店,黄某甲、黄某乙以及胡某某等人将曹某某带至某大酒店的茶楼内看守。当日下午,因房间空调效果不佳,黄某甲通过电话同熊某甲商定到大足城区找地方住宿后,与黄某乙、胡某某将曹某某带至大足区东关大转盘附近的某酒店。后胡某某有事离开,黄某甲、黄某乙则带曹某某到某酒店某房间看守。2014年12月27日午饭后,因曹某某声称其朋友要来还款,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将曹某某带至重庆市大足区某广场某茶楼内等待。当日下午,甘某某、熊某甲、鄢某某与前来了解还款情况的唐某某以及经胡某某邀约的熊某乙先后来到某茶楼。当日晚,因曹某某的朋友未到,黄某乙等人又将曹某某带回某酒店某房间继续看守。2014年12月28日16时许,公安民警将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60余小时的曹某某解救。经重庆市大足区人民医院诊断,被害人曹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伤。另查明,被告人甘某某2015年11月9日被抓获当日即被刑事拘留。被告人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借条,诊断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证人唐某某、蒋某某、黄某丙、谢某某、邓某某、熊某甲、黄某甲、黄某乙、胡某某、鄢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为帮助他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甘某某在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过程中,具有殴打被害人的行为,依法可从重处罚。被告人甘某某受邀参与非法拘禁,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起止时间以执行通知书为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丁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严旭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