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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周敬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敬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80号罪犯周敬天,无业。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周敬天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月26日被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以(2011)阜刑初字第002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本次于2011年6月20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以(2011)射刑初字第01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敬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附带赔偿被害合计49927.06元;与原犯聚众斗殴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3月20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连刑执字第03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5月5日止;2014年9月23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08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5月5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敬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外协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以来,获得监狱“积子”一次,获得监狱“表扬”一次,获得“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周敬天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敬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敬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敬天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