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2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委员会与郭某某行政处罚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委员会,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292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某,主任。被执行人郭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郭某某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行非诉审字第329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30000元(人民币,下同)、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除了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账户(金额低于1000元,未予扣划)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查证结果通知书》,告知其对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持异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徐震华执行员 杨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崇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