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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德仁、吕桂芬与王志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仁,吕桂芬,王志海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1民初717号原告王德仁,男,1952年2月11日出生。原告吕桂芬,女,1956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王志海,男,1950年3月20日出生。原告王德仁、吕桂芬与被告王志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广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1日、2016年4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仁、吕桂芬、被告王志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德仁、吕桂芬诉称,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被告王志海代原告缴纳了村上的陈欠,升平镇增涵村民委员会将原告应分得的22亩土地交由被告耕种。2005年3月15日,经安达市升平镇司法所调解,被告将22亩土地中的11亩分到原告王德仁名下,剩余11亩继续由王志海耕种。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给付11亩土地的承包费,均被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土地承包费24,6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志海辩称,其没有耕种原告土地,其交付了原告在村上的陈欠,村委会才将土地分在被告名下,其承包的土地是增涵村发包的,因此,二原告无权要求给付承包费。经审理查明,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被告王志海代原告王德仁、吕桂芬缴纳了村上的陈欠,安达市升平镇增涵村民委员会遂将原告应分得的22亩土地分在了被告名下。二原告曾要求被告返还土地,2005年3月15日,经安达市升平镇司法所调解,被告将11亩土地返还给了原告耕种。本院认为,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被告王志海代原告王德仁、吕桂芬缴纳了其在村委会的欠款,安达市升平镇增涵村民委员会将土地发包给被告,被告享有了该22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005年3月15日,虽经升平司法所调解,被告将其名下的11亩土地转至二原告名下,但原告所诉争的11亩土地仍在被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标注的范围内。原告称因被告耕种了原告的土地,而要求被告给付承包费,但未能提供原告享有该1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据,故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德仁、吕桂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8.00元,由原告王德仁、吕桂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广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慧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