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北执字第13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陈汉明与谢龙寿、黎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汉明,谢龙寿,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北执字第1319-1号申请执行人陈汉明,个体户。被执行人谢龙寿,(即金煌加油站旁边)内自搭宿舍。被执行人黎军,(即金煌加油站旁边)内自搭宿舍。申请执行人陈汉明与被执行人谢龙寿、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港北执字第131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黎军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执行人黎军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黎军在中国工商银行20×××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868.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航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