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1执1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富阳华普机械设备销售部与富阳昌林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707号申请人富阳华普机械设备销售部与被执行人富阳昌林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326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富阳华普机械设备销售部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68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人民币860元、执行费人民币10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富阳昌林纸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属系列执行案件;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了富阳昌林纸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全部资产,目前在处置中,暂无法处置变现。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向申请人发出了执行情况回告书。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予以惩戒。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富阳昌林纸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资产另案在处置中,暂无法处置变现,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17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海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利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