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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泸州市龙马潭区小郑副食店与泸州市江阳区星光缪斯酒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小郑副食店,泸州市江阳区星光谬斯酒吧,陈明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877号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小郑副食店,住所地龙马潭区新民街9号7幢-1层附6号。经营者郑德超,男,1979年2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代理人李飞、简雪松,四川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市江阳区星光谬斯酒吧,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中路62号4楼。经营者邓正容,女,1966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尹沛覃,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明菊,女,1992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小郑副食店诉被告泸州市江阳区星光谬斯酒吧、第三人陈明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小郑副食店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小郑副食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小郑副食店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收取案件受理费11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正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喻惠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