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邱福祥与刘万福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福祥,刘万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442号申请执行人邱福祥,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刘万福,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5)梅民初字第52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邱福祥与被执行人刘万福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法院判令被执行人刘万福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邱福祥工程款人民币3万元,案件受理525元,执行费350元。现双方已达成和解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5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伯欣审 判 员 : 孙 杰审 判 员 :郭志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明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