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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3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辛华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3执162号被执行人:李辛华,男,34岁,汉族,山西生翼城县人。被执行人李辛华犯诈骗罪一案,本院刑事审判二庭将其涉及罚金部分的财产内容移交执行,执行依据为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临刑终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李辛华村中无属于被执行人个人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临刑终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5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沁红审 判 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郑东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闫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