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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郭生荣与王建功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生荣,王建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432号申请人郭生荣,男,汉族,1954年9月18日生,个体。被执行人王建功,男,汉族,1981年5月5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生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建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35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白 贵 云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