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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1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金会、牟彦坤与被告刘丽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会,牟彦坤,刘丽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1民初445号原告李金会,住望都县。原告牟彦坤,住望都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建明,望都县中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丽娜,住保定市。本案在审理原告李金会、牟彦坤与被告刘丽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会、牟彦坤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丽娜的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会、牟彦坤撤回对被告刘丽娜的起诉。审判员  张巧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牟海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