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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维莲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莲,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东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554号原告李维莲。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法定代表人毛国英,系该行行长。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东支行法定代表人彭晓鸣,系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莲诉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东支行储户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维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洁审 判 员  郝隆璋人民陪审员  廖艳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