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223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李红莉、孙俊霞等与尉氏县玖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莉,孙俊霞,张红旗,韩东义,王延滨,尉氏县玖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3民初1128号原告李红莉,原告孙俊霞,原告张红旗,原告韩东义,原告王延滨,被告尉氏县玖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帆。住所地尉氏县邢庄乡蜜蜂赵村。李红莉、孙俊霞、张红旗、韩东义、王延滨与尉氏县玖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红莉、孙俊霞、张红旗、韩东义、王延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红莉、孙俊霞、张红旗、韩东义、王延滨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800减半收取90900元由原告李红莉、孙俊霞、张红旗、韩东义、王延滨承担。审 判 长  陈占喜审 判 员  胡瑞平人民陪审员  王流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二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