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83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高登红与苏州佳速货运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登红,苏州佳速货运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1695号原告高登红。委托代理人丁帮华,句容市下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州佳速货运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市姑苏区仓街181号。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东环路150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登红与被告苏州佳速货运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登红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登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登红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徐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