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1行辖终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华璟酒家与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铁路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华璟酒家,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行辖终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华璟酒家,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经营者:黎建雄。委托代理人:杨玉华,该单位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陈孝安,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林中坚,区长。委托代理人:黄宗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成坚,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华璟酒家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作出的(2016)粤7101行初2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行政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4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起诉。花都区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要求上诉人补充材料。上诉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花都区法院以需时间审查为由未当场立案,于2016年1月8日通知案件移送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审理。2016年1月24日,上诉人收到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预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上诉人于2015年12月14日向花都区人民法院起诉,花都区法院有足够的时间、条件于2016年1月1日前立案受理。花都区法院主动把案件移送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不符合广东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的精神。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都在广州市花都区,本案涉及案件事实发生地和各方当事人都在广州市花都区,本案由花都区法院审理便于各方当事人参加诉讼,便于法院查清事实。上诉人请求撤销(2016)粤7101行初218号行政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出书面答辩。经审查,上诉人于2015年12月14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通知上诉人对起诉材料进行补正,上诉人于2015年12月29日进行了补正。2016年1月6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将上诉人的起诉材料移交给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现已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根据该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自2016年1月1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受理广州市内行政案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所属各区基层人民法院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行政案件。据此,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行政案件,由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故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要求撤销(2016)粤7101行初218号行政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海城审 判 员 吴 云代理审判员 余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素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