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刘自隆、许康林等犯贪污罪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刑事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6)湘13刑申7号原审被告人刘自隆及许康林、刘自薪、刘新吉贪污一案,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以(2014)涟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自隆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追缴被告人刘自隆违法所得人民币各27533元,上缴国库。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4)娄中刑二终字第110号刑事判决,维持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刘自隆的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刘自隆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自隆的申诉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判的执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