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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7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卢丽萍、韦金连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丽萍,韦金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11-5号申请执行人卢丽萍,女,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汉族,现住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韦金连,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贵港市港南区。申请执行人卢丽萍与被执行人韦金连关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5年10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丽萍于2015年10月2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卢丽萍与被执行人韦金连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双方愿意本案以和解的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波代理审判员  吴勇金代理审判员  谢文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江其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