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1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1民初553号原告高某,女,汉族,1981年1月26日生,住于都县。被告吴某,男,汉族,1980年10月7日生,住于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判员 华继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荣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