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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吴怡与常子华、魏元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怡,常子华,魏元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155号原告吴怡,女,上海市人。被告常子华,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被告魏元芳,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本院于2015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怡与被告常子华、魏元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告吴怡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部分证据有待进一步查证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子华、魏元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怡撤回对被告常子华、魏元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原告吴怡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怡负担。审 判 长  赵利越审 判 员  姚建国人民陪审员  张莉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