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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诉被告杨建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杨建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469号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赵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影,吉林市邦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建东,男,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诉被告杨建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2016年4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单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