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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雷,广德县中央乐城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699号原告: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法定代表人:刘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俊,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雷,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第三人:广德县中央乐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地址:广德县中央乐城。负责人:林斗彪。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雷、第三人广德县中央乐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德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