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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6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天津东方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王昱玮、邦世联合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东方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昱玮,邦世联合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676号之一原告:天津东方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保税区国贸路18号腾飞大厦410室。法定代表人:岳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昱玮,男,汉族,1985年5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邦世联合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七号仓库6单元704)。法定代表人:王昱玮。原告天津东方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昱玮、邦世联合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东方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东方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东方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天津东方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长华代理审判员  刘 锐人民陪审员  殷 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占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