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4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郑学金与被执行人徐纪锁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学金,徐纪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4执119号申请执行人郑学金,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委托代理人孙学军,男,系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纪锁,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申请执行人郑学金与被执行人徐纪锁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汪刑初字第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学金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0,140.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徐纪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250,140.04元未受清偿,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认可,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汪刑初字第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洪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