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6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刑初16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以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辩护人鲁浩,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彦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鲁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至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九龙商务会所五楼其妻子朱某工作单位阳光保险公司,因寻找朱某未果,无故损毁公司花盆等物品,并随意殴打公司员工杨某、郑某、武某、史某等人,致杨某、史某受伤。后对出警执法的民警暴力阻扰,并殴打民警王某、陈某甲、甘某等人,致王某、甘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史某左眼挫伤、被害人杨某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被害人王某腹部软组织损伤,均构成轻微伤;被害人甘某左膝前见4.5cm×2.5cm青紫。为证实其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谅解书,未出庭证人戴某、李某乙、任某、蔡某、庄某、刘某、王某甲、陶某、刘某甲、杨某甲书面证言,被害人杨某、史某、王某、甘某陈述,被告人李某庭前供述及辩解,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临床)字(2015)1217、1216、1248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李某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辩称,他当天喝醉酒才殴打了保险公司员工,他不记得有没有殴打民警。被告人李某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具有连续性,殴打保险公司人员和民警的行为是基于一个犯罪动机,应当以寻衅滋事一罪定罪量刑;2、对证人戴某、庄某、刘某的证言取证过程有异议,谈话人陈某甲系本案被害人,程序不合法;3、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好,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取得了被害人谅解;4、被告人李某平时表现一贯良好,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至其妻子朱某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九龙商务会所五楼的工作单位阳光保险公司,因其母重病、弟弟出车祸欲找朱某回家未果,便无故损毁公司花盆等物品,并随意殴打公司员工杨某、郑某、武某、史某等人,致杨某、史某受伤。阳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报警后,被告人李某对出警执法的民警暴力阻扰,并殴打民警王某、陈某甲、甘某等人,致王某、甘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史某左眼挫伤、被害人杨某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被害人王某腹部软组织损伤,均构成轻微伤;被害人甘某左膝前见4.5cm×2.5cm青紫。另查明,被害人史某、杨某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李某责任;被害人王某、甘某放弃追究被告人李某的民事赔偿责任;阳光保险公司对被告人李某损毁财物亦放弃民事赔偿要求。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李某庭前供述与辩解,供认他老婆朱某是阳光保险公司员工,2015年8月30日中午,他喝了很多酒,下午他到九龙商务会馆五楼的阳光保险公司没找到朱某,就生气了,把办公室小黑板砸了,还和保险公司员工发生了冲突。后来民警来了,他就被民警带到派出所了,不记得是否殴打民警。2、未出庭证人魏某书面证言,证明他在浦东派出所工作,2015年8月30日16时,民警甘某让他和见习民警陶某一起去通灌北路九天商务宾馆五楼阳光保险公司支援民警陈某甲,到了现场,他看见陈某甲衣服和脸上都是血,一名男子坐在办公室地上,甘某上去询问情况,这名男子嘴里骂骂咧咧的。甘某准备将这名男子带离配合调查,这名男子就踹了甘某肚子和膝盖。甘某立即打电话给指挥中心和带班领导王某,后来特警队和王某等人赶到现场,王某准备将这名男子带离的时候,这名男子上前抓扯王某头发,还用拳头打王某脸。后来在场的甘某、陈某甲等人一起制服了这名男子。3、未出庭证人李某乙书面证言,证明他是浦东派出所辅警,2015年8月30日16时30分左右,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九天商务宾馆五楼阳光保险公司有人打架,他就跟民警陈某甲、辅警刘某甲一起去现场处理。到了现场,他看到保险公司大厅花盆被打翻在地,陈某甲就向公司员工了解情况。后来一个办公室有吵闹声,他就跟陈某甲进去看情况,里面一名男子情绪激动,嘴里骂骂咧咧,还打了陈某甲,他们一起抓住这名男子手臂,但这名男子太强壮了,他们无法控制,陈某甲就打电话给甘某叫支援。甘某带辅警王某甲等人来了后,这名男子还踹了甘某。王某也赶来了,这名男子还抓扯王某头发,用拳头打了王某面部。4、未出庭证人牛某书面证言,证明他是浦东派出所民警,2015年8月30日17时许,他接到王某通知,说民警甘某、陈某甲在九天商务宾馆楼上阳光保险公司出警过程中被打了。他和王某、杨某甲等人到现场后,看到办公室内比较乱,有一块白板摔在地上,一名男子情绪比较激动,王某让其到派出所调查,那名男子拒绝配合并辱骂民警,王某要带离那名男子时,那名男子还用拳头殴打王某面部,并抓扯王某。5、未出庭证人陈某甲书面证言,证明他是浦东派出所民警,2015年8月30日16时30分,他接到110指令称九天商务宾馆五楼阳光保险公司有人打架,他就带着辅警李某乙、刘某甲去现场处理。他到了现场后看到保险公司大厅花盆被打翻在地上,他就向公司员工了解情况,让李某乙拍照固定现场。后来他听到有个办公室有吵闹声,他过去看到一名男子情绪激动,他让那名男子不要激动、闹事,那名男子不听,冲过来打了他右胸口一拳,那名男子比较壮,他就打电话给民警甘某叫支援。过了十分钟,甘某带着辅警王某甲等人到现场增援,甘某想将那名男子带离,那名男子用脚踢了甘某腹部和膝盖,甘某又电话请求增援。17时左右,特警队和王某等人赶到现场,他们再次对这名男子进行口头传唤,这名男子仍然拒绝配合并辱骂民警,还抓扯王某头发、用拳头殴打王某面部。6、未出庭证人任某书面证言,证明他是阳光保险公司员工,2015年8月30日下午16时许,他听到走廊有吵闹声,他过去看到一个中年男子在大喊大骂,杨某捂着自己右耳朵,很痛苦的样子。这名男子进会议室见谁骂谁,还对他同事万某、史某、王某飞等人殴打,掀翻了办公室桌子,还将前台旁一个花盆踢倒了。那个男子往总经理戴某办公室走时,还在一个办公室门上捣了一个凹口,右手出血了。后来那名男子和戴某在总经理办公室里,不让别人进去,就有人报警了。民警来了和那名男子沟通,那名男子辱骂民警并对民警有推搡,情绪一直很激动。民警怕事态恶化,请求了援助,后来又来了两批民警,因为这名男子太壮,都没控制住,特警也来了。期间,有一名年纪大一点的民警上前劝说,被这名男子多次挥拳脚踢。7、未出庭证人王某书面证言,证明他在连云港市公安局工作,2015年8月30日17时许,他接到浦东派出所民警甘某增援电话称九天商务宾馆五楼阳光保险公司有人闹事,且有民警被殴打,他立即带民警牛某、杨某甲等人赶到现场。到了现场,他看到一名男子情绪激动,就上前对该男子口头传唤,该男子拒绝配合并辱骂民警,还对他进行殴打,抓扯他头发,用拳头殴打他面部。8、未出庭证人杨某甲书面证言,证明他是浦东派出所民警,2015年8月30日17时许,他接到王某通知,说甘某、陈某甲在九天商务宾馆阳光保险公司出警过程中被打了,要求他一起去增援。他赶到现场后,看到办公室比较乱,一块白板摔在地上,一名男子情绪激动,拒绝配合并辱骂民警。王某准备将该男子带离时,该男子对王某进行殴打,抓扯王某头发,用拳头殴打王某面部。9、未出庭证人杨某书面证言,证明2015年8月30日下午三点半左右,他在公司会议室开会,听到外面有砸东西的声音,他出门看见朱某老公李某在那骂人,李某二话没说就用左手掌打了他右耳朵一巴掌,还用右脚踢郑某。李某冲进会议室找戴某,和万某撕扯起来,又打了史某左眼一拳。李某又到朱某办公室把办公桌掀翻了,戴某把李某拉出来时,李某还把朱某办公室对面墙边的花盆踢倒了,然后李某和戴某就一起去了戴某办公室。郑某让他和史某、武某等人去医院检查。10、未出庭证人武某书面证言,证明她在阳光保险公司工作,2015年8月30日16时许,朱某老公李某在公司走廊大喊找戴某,二话没说就打了杨某一耳光,踹了郑某肚子。李某还打了她老公史某左眼一拳,她急了就质问李某,李某又将她左手臂和脖子都抓伤了。后来李某被带到戴某办公室,李某拿起一块白板往自己头上砸。后来有同事劝她和她对象史某、杨某等人一起去医院看伤。11、未出庭证人李某乙书面证言,证明2015年8月30日下午三点半左右,他在阳光保险公司开会,看见李某浑身酒气、二话没说就用手掌打了杨某一巴掌,戴某把李某带到戴某办公室。过了十几分钟,警察来了,他们就打电话给李某老婆朱某,让她赶过来。12、未出庭证人蔡某书面证言,证明李某是他妹夫,2015年8月30日下午4时左右,他对象朱某甲接到电话说李某在阳光保险公司跟别人发生纠纷,他们赶过去看见李某坐在办公室地上,双手有血,左手被拷着,一看就是酒喝多了。他上去劝李某,李某说凭什么拷他之类的。后来又来了几个特警和警察把李某带走了。13、未出庭证人戴某书面证言,证明他在阳光保险公司工作,2015年8月30日16时许,李某一来就把郑某推倒在椅子上,他把李某带到朱某办公室,李某没找到朱某,将朱某桌子掀翻了,他就带李某到他办公室,路上李某踹倒了一个花盆、用拳头砸了一个办公室门,手也流血了。后来他和李某在办公室聊,李某女儿也在,他闻到李某身上有酒味,应该喝酒了。李某说他母亲在医院重症监护室,哥哥被车撞了刚刚出院,说着就哭了。他让李某女儿给朱某打电话,朱某说在九岭回不来。李某情绪又激动起来,把饮水机边上一个白板摔到地上。后来警察来了,他就出去了。14、未出庭证人郑某书面证言,证明他在阳光保险公司工作,2015年8月30日16时30分许,他在公司会议室开会,听到外面很吵,他刚出大门就被李某打了一耳光,还一脚把他踹到会议室墙角,史某过来拉李某,李某就用拳头打了史某左眼角,史某老婆武某质问李某为什么打人,李某就用手掐武某脖子,被同事拉开了。李某还打了王某飞和万某。戴某把李某带到精诚部办公室,他们听到办公室里砸东西的声音,李某从办公室出来时踹倒了走廊里的花盆。戴某又在戴某办公室跟李某谈,办公室有砸东西的声音,警察来了就进去了,李某情绪激动地骂警察,一个警察耳朵后面有血,李某不愿意跟警察走。15、未出庭证人李某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书面证言,证明她是被告人李某女儿,2015年8月30日16时许,她父亲带她到阳光保险公司没找到她母亲,她父亲就找戴某,不让别人碰他。戴某让他冷静点,有人拉他胳膊,他就反推回去,还和一个穿蓝色衣服的胖子打了起来。很多人围着他,他又和另外一个穿白色衣服的胖子打了起来。戴某就把他带到了戴某办公室,他在办公室说她奶奶在医院快不行了,让她母亲快赶回去看看,戴某说不知道她母亲在那里。她父亲就把饮水机边上一个塑料白板砸了,这时三个警察过来抓他胳膊,他不让警察靠近,情绪激动,警察就把他控制在沙发上坐着,他一直在挣扎,还用脚踹了警察,后来特警来了,她父亲就被带到派出所了。16、未出庭证人甘某书面证言,证明他是浦东派出所民警,2015年8月30日16时30分,浦东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九天商务宾馆五楼阳光保险公司有人打架,民警陈某甲就带辅警李某乙、刘某甲赶到现场处置,16时43分他又接到民警陈某甲支援电话,他立即带着辅警王某甲、魏某等人赶到现场,想带那名闹事男子到派出所了解情况,那名男子就辱骂他,还踢了他腹部和膝盖,导致他胃部不适、膝盖肿胀。16时54分,他就打电话到110请求增援,还打电话给带班副所长王某。过了十分钟,特警队和王某等人赶到现场,准备将那名男子带离,那名男子又对王某进行殴打,抓扯王某头发,用拳头殴打王某面部。他们立即将这名男子制服并带到了浦东派出所。17、未出庭证人王某甲书面证言,证明他在浦东派出所工作,2015年8月30日16时40分许,民警甘某让他一起去阳光保险公司增援,说有个酒鬼闹事,他们就立即赶到现场。甘某了解情况后就告知该男子配合调查,该男子就辱骂甘某,还踢了甘某腹部和腿部,甘某立即打电话给110请特警增援,又打电话给带班副所长王某。过了一会儿,特警队和王某等人赶到现场,准备将那名男子带离,那名男子又对王某进行殴打,抓扯王某头发,用拳头殴打王某面部。他们立即将这名男子制服并带到了浦东派出所。18、未出庭证人陶某书面证言,证明他是江苏警官学院学生,在浦东派出所见习,2015年8月30日16时43分,民警甘某接到民警陈某甲电话称阳光保险公司有一名男子醉酒闹事,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工作,他就和民警甘某等人到现场增援。到现场后,甘某和陈某甲立即对那名男子进行口头传唤,该男子仍然不配合,甘某准备将该男子带离时,遭到该男子辱骂,该男子还踢了甘某腹部和膝盖,甘某觉得局面难以控制,就打电话至110请求增援,并打电话将情况汇报给了带班副所长王某。过了一会儿,特警队和王某等人赶到现场,准备将那名男子带离,那名男子又对王某进行殴打,抓扯王某头发,用拳头殴打王某面部。他们立即将这名男子制服并带到了浦东派出所。19、未出庭证人刘某甲书面证言,证明他是浦东派出所辅警,2015年8月30日16时30分许,派出所接110指令称阳光保险公司有人打架,他就跟民警陈某甲、辅警李某乙到现场处理,他看到保险公司大厅花盆被打翻在地,陈某甲了解情况后,听到一个办公室有吵闹声,他跟陈某甲一起进去看到一名男子情绪激动,嘴里骂骂咧咧,还打了陈某甲胸口一拳,陈某甲让该男子不要激动,但该男子太强壮了,他们控制不住,陈某甲就打电话给民警甘某叫支援。十分钟后,甘某带着辅警王某甲、魏某等人到现场增援,他们对那名男子口头传唤,该男子拒不配合,辱骂民警,还踢了甘某腹部和膝盖。甘某立即打电话至110请求增援,还打电话将情况汇报了带班副所长王某。过了一会儿,特警队和王某等人赶到现场,准备将那名男子带离,那名男子又对王某进行殴打,抓扯王某头发,用拳头殴打王某面部。他们立即将这名男子制服并带到了浦东派出所。20、照片一组,证明被害人郑某、王某、史某、武某等人受伤情况。21、被害人郑某、史某、武某、杨某出具的谅解书,证明上述被害人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2、被害人甘某、王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上述人员自愿放弃追究被告人李某的民事赔偿责任。23、未出庭证人刘某甲、李某乙、魏某、戴某等人户籍信息,证明上述人员自然情况。24、现场监控视频及执法仪视频,证明被告人李某在阳光保险公司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的事实。25、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临床)字(2015)1216、1217、1248、124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被害人杨某、王某、史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被害人甘某伤情为左膝前见4.5cm×2.5cm青紫;上述伤情鉴定情况均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26、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李某被口头传唤到案的情况。关于被告人李某辩护人所提第1点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实施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后,又实施了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与妨害公务罪对其数罪并罚,故对该点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对其第2点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其中戴某有数次证言,对其中取证合法的证言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使用,排除取证违法的证言后,本案其他证据亦能形成证据锁链证实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对其第3、4点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依法予以采信;对其所提对被告人李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犯有数罪,依法不予免予刑事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又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与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与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郝斌斌人民陪审员  徐发英人民陪审员  蒋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涛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