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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纪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813号罪犯纪江,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大荔县埝桥乡白虎村。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2日以(2009)荔刑初字第0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执行自2008年8月2日至2017年8月1日止。后该犯提出上诉,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6日以(2010)渭中法刑一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3月23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0181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纪江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纪江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纪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纪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纪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