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25刑初6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3月9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公诉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献勇、代理检察员朱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鄂f×××××两轮摩托车,行至谷城县盛康镇付湾村五组路段,与相对方向李某(男,50岁,系盛康镇小沟村二组村民)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交警接到报案赶到现场调查,发现陈某涉嫌酒后驾车,即依法在谷城县盛康卫生院对其抽取血样。2014年2月8日,经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意见书》(2014)第14202号确认,陈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为醉酒驾车。2014年2月17日,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谷公交认字(2014)第40614号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证言;书证:理化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报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2016年3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合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小龙 搜索“”